何謂刑罰?為什麼我們要施以刑罰?我們要對誰施以刑罰?這就是構成本書著作的三大疑問,刑法社會學家大衛葛蘭曾描述「懲處是依據特定律法種類和程序,對違反刑法者判刑和施以制裁的法律過程。」刑罰必須看起來具有道德或法律基礎,且對於犯下的錯誤或輕罪而言是適當的刑罰。
何謂刑罰呢?哈特的定義中只剩下一個標準「施加痛苦」在犯錯、合理刑罰和應受折磨的語言中形成了新的語意網絡,懲處屬於應償還在債務的範疇,它成了一種施加的痛苦,看到建立在鎮壓之上的司法體制轉變成建立在修復之上的司法體制,其目的是想讓事務恢復原狀,讓混亂的關係恢復到正常的狀態,這從債務的情感經濟,進入道義的懲處經濟,即復仇的情感最常被導向修復和補償的機制,後者為需要對罪犯進行處罰,讓罪犯贖罪。
為什麼我們要施以刑罰?大部分的定義涉及對違法者施加痛苦,這已經意味著一種不言明的證明形式,即這樣的痛苦是必要的,在哲學與法學思想中有兩種證明理論占上風,一是功利主義,認為唯一要考量的是以社會福利觀點來看可能會受到懲處的結果。另一個則是報復性理論,認為要研究的是犯行,懲處就是對犯行的合理懲罰。而懲處的最大目的是為預防犯罪行為,但是在懲罰的行為中,總是有總超出其合理或純理性的東西,依機構、情況、背景和人而有所不同,而懲處的陰暗面,常被深深的掩瞞。
我們要對誰施以刑罰?懲處的存在就是對犯罪者的一種情緒反應,但是這樣的「怒氣」會因為損害受到「補償」的概念而減輕,但就如同前段所述,懲處陰暗面的存在,有時監禁率最高的區域,就是城市暴力和平行經濟最興盛的地方,在接連的循環下,社會的各種層面就這樣受到這些有害效應的影響,尼可拉埃爾潘提出「兩種重量,兩種措施」如同一案子套用在不同的資源背景的罪犯,極有可能有不同的審判結果,又如在社會環境中的歧視與偏見,也有可能導致審判的偏差,而最終是否對罪犯施以刑罰,似乎無法言斷。
在對懲處的重新思考時,對於犯罪與懲處之間的關聯性遭遇到許多例外,而復仇與懲處之間的關係、施加痛苦與其相等形式未必存在制裁的要素、制裁的分配來自雙重的分化影響等等,需要更近一步思考「懲罰」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何意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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